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东马社区五组1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湘01执293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8]***字第60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长沙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字第60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