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南经投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磊创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南经投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921民初347号 原告:湖南磊创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4栋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MB6C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中南经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南县经济开发区腾辉创业园企业办公服务大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RCBTB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磊创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南经投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磊创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磊创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湖南磊创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