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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正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女,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第三人四川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1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