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6705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顶力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大张庄镇二闫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亨科京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产业集聚区东方大道中段路北1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顶力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亨科京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顶力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顶力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顶力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元,保全费284元,均由原告天津市顶力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