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2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0-1幢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8月2日发生工伤后,一直没有治疗终结,也没有伤情稳定。**申请仲裁系针对百悟公司2020年11月11日向**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没有针对劳动合同终止事项。虽然我与百悟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但**的工伤一直没有治疗终结,也没有伤情稳定,该种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至少应该延续到工伤治疗终结之日以后并且工伤所有之事(包括争议)处理完毕后。**的停工留薪期应该一直顺延到**治疗终结之日。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百悟公司不得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双方劳动关系一直持续中。
百悟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第二项,不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但未上诉。
百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百悟公司与**已于2020年11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31日,**入职百悟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019年8月2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先后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医院及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医治,因**拒绝放射检查,北京市顺义区医院诊断为车祸伤、软组织损伤及皮肤挫伤。2019年9月1日**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治,诊断为腰椎外伤,2019年9月8日诊断为L1双侧横突骨折等。
2020年7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7月24日,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
2020年8月3日,百悟公司向**发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记载百悟公司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自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1月31日)等内容。后百悟公司向**发送通知书,记载**工伤医疗期为6个月,至通知日已超过6个月,如**既不于2020年8月10日前申请并完成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也不于2020年8月10日复岗上班,百悟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等内容。**不同意百悟公司认定其停工留薪期6个月,百悟公司在2020年8月份告知其停工留薪期截至2020年1月,其不能接受,故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认为百悟公司未实际执行停工留薪期,其一直在进行医疗,百悟公司同意**病休应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均应自其受伤之日至医疗终结之日。
2020年11月11日,百悟公司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考勤制度规定为由,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百悟公司主张**未按要求提交诊断及休假证明等原件,导致无法核实伤情及休假情况,**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满后拒不到公司上班,违反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属于旷工,故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表示其受伤后一直在进行治疗,按时向百悟公司请假,其已向百悟公司提交诊断证明、休假证明等电子版或通过EMS向公司邮寄复印件。百悟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期间**所发送的请假材料,但要求**提供诊断及休假证明材料等的原件,或陪同看病,均遭**拒绝。诉讼中,**提交诊断证明及医疗证明等请假材料原件。经核对,**所持原件与向百悟公司提交材料一致。
2021年12月1日,本案诉讼中,**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2021年12月8日,该委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
诉讼中,百悟公司表示2021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表示其治疗没有结束,可以继续病休,其能够胜任劳动岗位,希望治疗终结后继续在百悟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应继续顺延。
另查,**于2021年6月7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顺延,该委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39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11日起恢复与**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有因病休假的权利,因劳动者休假暂时退出劳动岗位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因此劳动者因病休假应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这样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休假时间重新安排工作以达维护用工秩序之目的,故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请假申请享有审批权。本案中,**因工受伤,经过住院治疗后,仍需要后续恢复休养,**也通过邮寄方式向百悟公司提交了病假材料和申请,**所持诊断及休假证明等的原件与其向百悟公司发送的请假材料内容一致,相关诊断及休假证明可以说明**符合医疗机构认定的休假标准,因此**未到岗上班应视为病假,不能认定为旷工。虽然**没有向百悟公司提交相关诊断及休假证明等原件以供百悟公司核实伤情及休假情况,确实有违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但鉴于双方因工伤及劳动能力认定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信任丧失,**基于后期维权之目的,未向百悟公司提交相关原件符合常情,**的上述行为虽有瑕疵,但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故,百悟公司认定**旷工并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考勤制度规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故百悟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1月11日解除,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本案中,**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为九级,其自受伤后向百悟公司请病假,病休时间已超过法定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而**也未依法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的停工留薪期已到期,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不具备顺延的法定条件,在百悟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百悟公司与**的劳动合同应于2021年6月30日期满终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法院对于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恢复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二、确认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与**之间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期满终止。
二审中,**提交1.**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百悟公司邮寄提交的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表(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2019年8月2日至2022年1月28日连续的医院休假证明、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笺、发票、挂号单、急救医疗记录等材料,欲证明上述材料经邮寄送达并已被百悟公司签收;**一直要求百悟公司延长停工留薪期,但百悟公司始终没有回应,视同公司同意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一直在进行治疗,伤情始终没有治疗完毕。2.**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公司邮寄提交的请假单、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书、诊断证明书等材料(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3月25日),欲证明**始终没有治疗终结,一直向公司请假,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存在。百悟公司认可收到证据1、证据2这两封邮件,但不认可邮件中材料的真实性,且系于2022年2月7日才收到上述材料,不认可证明目的。3.2020年9月8日、2021年6月2日通话录音及文字说明,欲证明北京市东城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电话明确回复**,其工伤伤情仍在治疗中还不能做劳动能力鉴定,百悟公司对**的停工留薪期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百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4.薪资协议,欲证明**原工资额,结合工资卡银行流水能够证明百悟公司克扣了**工伤期间的工资,导致个人所得税连续为0,汽车摇号资格和积分落户资格丧失。百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5.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税收完税证明),6.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和**原来历次的汽车摇号历史记录,7.北京市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摇号资格政策,欲证明由于百悟公司克扣**工伤期间的工资,导致个人所得税连续为0,汽车摇号资格和积分落户资格丧失,给**造成重大损失。百悟公司对上述证据5、6、7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均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否顺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019年8月2日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病休时间已超过法定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而**并未依法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故在2021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的停工留薪期即已届满,双方劳动合同不具备顺延的法定条件。并且,根据**的伤残等级,**不享受法律规定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百悟公司已表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21年6月30日期满终止。综上,**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顺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确认百悟公司与**之间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