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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悦华庭西安宁德建筑劳务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147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9********,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悦华庭西安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韩城市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3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与被告***悦华庭西安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收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闵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