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1186号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青山区。
经营者:***,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章某某,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慎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慎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章某某、武汉市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某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某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