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48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工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旋门广场A座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3270077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98041997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工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执48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伍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