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00017-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号3—4—2号。******
法定代表人:江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14)***第00017号。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