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兴路特1号3-4-2号。
法定代表人江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案号为(2014)鄂执字第00017号。2017年12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执字第00017-1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执行中查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2014年5月1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14-2号民事裁定书,首轮查封了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权利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钢
审判员***
审判员芦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邹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