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6295号
原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陈家咀128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6464945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市鹏程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置地广场6号楼1层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079474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市鹏程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
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6.00元,减半收取1608.00元,由原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