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陈家咀社区小陈家咀128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4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