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92财保144号
申请人:四川奇**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南段5号中小企业工业园3区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8R70X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龙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永久路288号141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奇**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龙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担保人***自愿用其位于绵阳市经开区××街××号××栋××层××号房屋【房产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3×**】,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奇**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龙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绵阳市经开区××街××号××栋××层××号房屋【房房产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3×**,以价值8万元为限。
申请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四川奇**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