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7民初2064-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鄂1127民初2064-1号裁定书,裁定冻结瑞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8751.76元。现瑞锋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银行账户予以解冻,***向本院提供10万元定期存单及一辆小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申请人保全的财产金额,处置担保标的物更有利于将来的判决执行,故对被申请人瑞锋公司提出的解冻其在金融机构账户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的10万元定期存单(账号为03×××44),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所有的牌号为鄂A×××××别克小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间禁止办理上述标的物转让、变卖、抵押等交易行为。
三、解除对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