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7民初2064-3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3月2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袁徐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82号华中国际广场一期2单元26层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89312879Y。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3年7月1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