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7民初2064-3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3月2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袁徐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82号华中国际广场一期2单元26层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89312879Y。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3年7月1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