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终8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石洋、么铺村**。
法定代表人:李记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华中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魔块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瑞锋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4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魔块建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瑞锋机电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支持魔块建材公司一审反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瑞锋机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货款结算条件以及货款数额的认定错误。首先,四张《超级家装一号空调选品订单汇总表》是魔块建材公司对瑞锋机电公司风管机订单的确认,并非是瑞锋机电公司与魔块建材公司之间对实际送货数量的确认或者货款的结算。因瑞锋机电公司未提交完成货物安装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导致货款未满足结算条件,双方并未对送货数量及安装进行对账,更未对全部货款进行结算,一审法院对货款的数额进行认定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其次,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期间,魔块建材公司陆续向瑞锋机电公司共计支付货款3631107.82元,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仅支付187194.82元。再次,因瑞锋机电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魔块建材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停止向瑞锋机电公司支付货款。故魔块建材公司不存在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暂时无需向瑞锋机电公司支付货款,更无须向瑞锋机电公司赔偿资金占用费损失。二、关于魔块建材公司与瑞锋机电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一)瑞锋机电公司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向魔块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瑞锋机电公司未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延迟支付370天,应向魔块建材公司支付740000元的违约金,现魔块建材公司暂时仅在反诉中请求10万元的违约金,若后期实际产生工期延误的其他损失,魔块建材公司保留继续向瑞锋机电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二)瑞锋机电公司存在未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履约安全库存量、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等违约行为,应向魔块建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瑞锋机电应向魔块建材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瑞锋机电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发货,构成根本违约,瑞锋机电公司应赔偿魔块建材公司广告推广费20万元,且履约保证金40万元魔块建材公司可不予退还。三、一审法院超出一审诉讼请求判决。一审中,瑞锋机电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系违约金,并非赔偿损失,《超级家装1号战略合作协议》并没有对违约金或者资金占用费用损失进行约定,故瑞锋机电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在瑞锋机电公司未对资金占用费损失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超出瑞锋机电公司一审诉讼请求进行判决错误。
瑞锋机电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瑞锋机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魔块建材公司向瑞锋机电公司支付货款723957.81元;2.判令魔块建材公司向瑞锋机电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魔块建材公司承担。
魔块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瑞锋机电公司向魔块建材公司支付逾期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10万元;2.瑞锋机电公司向魔块建材公司支付因拒绝履行售后服务等违约金10万元;3.魔块建材公司无需向瑞锋机电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0万元;4.瑞锋机电公司向魔块建材公司赔偿广告推广费20万元;5.瑞锋机电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反诉费及律师费等。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2月8日,瑞峰机电公司(甲方)与魔块建材公司(乙方)签订《超级家装1号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瑞锋机电公司为魔块建材公司“超级家装1号系列”(以下简称1号系列)提供中央空调品类三菱品牌一拖一风管机产品及相关辅料,魔块建材公司负责1号系列商品的海量营销推广、限量预售、设计施工、平台运营、配送到户、安装交付;魔块建材公司订货后,瑞峰机电公司将指定产品配送至蔡甸姚家山嘉禾工业园建立的库存仓库,由魔块建材公司自行从仓库提货配送,瑞峰机电公司在接到魔块建材公司通知后进行安装。商品结算遵循“先货后款、批量结算”的原则,瑞峰机电公司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魔块建材公司收到发票后10天支付款项给瑞峰机电公司。合同生效后,瑞峰机电公司依约向魔块建材公司提供产品及安装服务,并开具相应发票。但自2018年4月起,魔块建材公司在收到发票后未按时支付货款,2.3.1.1为确保本协议的切实履行,甲方应交付履约保证金40万元,一次性支付金额4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款项打至乙方指定账户。2.3.2.1本期预售的1万套1号系列的推广费预算为四千万,乙方负责推广宣传,并垫付全渠道推广费用。在本期预售未达到1万套时,不用甲方承担广告费。3.7.1交付方式:甲方负责将指定产品配送到甲方双方共建的中心仓(租金减免),由乙方协作方在中心仓向仓管员提货、同城配送;甲方安装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完成安装,安装费用为不分机型按1100元/台的均价进行结算,具体物料明细以双方商定的清单为准。4.1.2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及广告费,如未按期缴纳乙方视同甲方单方面违约,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需承担未支付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4.1.4甲方必须以订单周期为基准供应产品,如甲方逾期交货每超过1日按此订单总价款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8.1.3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因甲方违反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导致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已向乙方缴纳的各项款项(含履约保证金、广告费及各项费用),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给乙方带来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索。乙方已经对甲方产品进行广告推广的,甲方若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发货,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乙方除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广告推广费20万元。8.1.4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视同违约,乙方可立即解除合同,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1)甲方所供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服务标准(包括环境标准)或低于封存样品的质量要求;(2)乙方每季度将对甲方产品的投诉率情况进行统计,对投诉率超过50%的品类;(3)甲方未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广告费或未保证本合同中约定的履约安全库存量的;(4)甲方因单方面原因终止合同的;(5)乙方责令甲方限期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甲方不予履行的;(6)因甲方行为给乙方“超级家装1号”品牌造成声誉、经济等损失的;(7)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合同签订后,瑞锋机电公司按合同要求向魔块建材公司履行义务,2017年2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间,瑞峰机电公司向魔块建材公司提供价值911152元的货物,魔块建材公司仅支付187194.82元,下欠的723957.18元经瑞峰机电公司多次催要,魔块建材公司以瑞峰机电公司未提交相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而未满足结算条件为由不予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瑞锋机电公司与魔块建材公司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瑞峰机电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魔块建材公司对下欠货款723957.18元未及时支付的行为已违约,故瑞峰机电公司要求魔块建材公司支付该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合同中对魔块建材公司未按约付款应向瑞峰机电公司当承担违约金进行约定,故对瑞峰机电公司要求魔块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但鉴于魔块建材公司存在违约事实,魔块建材公司应向瑞峰机电公司赔偿资金占用费损失,起算时间从瑞峰机电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即2018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魔块建材公司的本诉辩解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魔块建材公司的反诉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瑞峰机电公司存在违约事实,故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魔块建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瑞峰机电公司支付货款723957.81元;二、魔块建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瑞峰机电公司赔偿损失(以723957.81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723957.8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瑞峰机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魔块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2040元,申请费4640元,案件反诉受理费5900元,申请费4520元,合计27100元,由魔块建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对魔块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进行审查。
关于案涉货款的结算及金额认定。《超级家装1号战略合作协议》第3.7.1条约定:“甲方(即瑞峰机电公司)负责将指定产品配送到甲乙双方共建的中心仓,由乙方(即魔块建材公司)协作方在中心仓向库管员提货、同城配送。”3.8.2.1条约定:“甲方产品自出库之日起20天内由系统无理由自动结算。”根据前述约定,案涉货款应在产品出库后由系统自动结算,而产品出库并不由瑞峰机电公司负责。魔块建材公司主张因瑞峰机电公司未提交完成货物安装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而导致货款未满足结算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亦缺乏其他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瑞峰机电公司对其主张的货款金额,已提供了由魔块建材公司签字认可的订单汇总表、结算价格确认函、设备安装派工流程单、客户验收短信截图、发票、发票签收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现魔块建材公司对瑞峰机电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魔块建材公司还主张其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向瑞峰机电公司支付货款3631107.82元,但因魔块建材公司与瑞峰机电公司存在长期的货物买卖关系,魔块建材公司提交的已付款明细及银行流水并不能显示已付款项与瑞峰机电公司主张的货款部分的关联性,并不能导致未付货款金额的扣减。
关于瑞峰机电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一,关于瑞峰机电公司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魔块建材公司在上诉状中及二审中均认可已与瑞峰机电公司协商好从案外货款中直接抵扣,故双方当事人已就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达成了新的合意,现魔块建材公司再行主张瑞峰机电公司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其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二,关于瑞峰机电公司是否存在未依约保证履约安全库存量、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发货的情形,魔块建材公司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超出瑞峰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瑞峰机电公司关于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要求魔块建材公司对其延期支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调整,并无不当。
综上,魔块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0元,由上诉人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肖 曼
审判员 裴 露
审判员 王日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叶优子
书记员王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