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民初2545号
原告:武汉全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吉庆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人事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武汉明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天村还建楼门面14栋-15-16-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永明红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江村万科金色城市二期第18-8号楼1单元28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全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明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第三人武汉永明红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全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全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全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武汉全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