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87民初56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红盛路1号6-2号商铺汉飞滨江国际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6675033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