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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机电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3民初5544号 原告:广东某某机电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东某某机电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某某机电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资金占用利息10000元”。同日,原告广东某某机电设备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因更换法院立案,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机电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某某机电设备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