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潜江市福波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民初4094号之二
原告:潜江市福波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仁和路特一号仁和路建材家居城内五层天区05-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缘,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潜江市福波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潜江市福波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潜江市福波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江市福波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2元,减半收取计3436元,由原告潜江市福波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显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