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87民初56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向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红盛路1号6-2号商铺汉飞滨江国际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66750334H。
法定代表人:赵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侯**于2019年4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对被告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侯**承担。
审判员*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