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880号
申请人:河南亚起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七里营镇***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何燃。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亚起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河南亚起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亚起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亚起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亚起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