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执14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河南亚起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何燃。
被执行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祥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亚起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72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限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亚起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0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亚起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长葛市××登记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登记不动产。
五、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提取被执行人在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125284元,扣除执行费1600元,将剩余执行款123684元支付给申请人。
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对被执行人在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核实,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到期债权提出书面异议。
八、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对被执行人在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核实,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到期债权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也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财产调查令,让律师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21执1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