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勤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三勤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35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三勤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绿地新城1B公寓1-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再审申请人济南三勤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3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勤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劳动部门用工备案系统数据(一审已经提交)、济南社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天桥办事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QQ聊天记录、有***签字的送货单,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是真实的,该公司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予采信,劳动赔偿金的计算缺乏依据。3.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提供的劳动合同是伪造的。三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三勤公司主张***提供的劳动合同不真实,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提供的供货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个人银行账户清单等证据显示,***在2014年4月即开始在三勤公司工作,三勤公司亦由***多次向***发放工资。三勤公司提供的2016年6月3日退出股份申请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申请中明确列明三勤公司尚欠的工资数额。一审、二审法院综合上述证据及事实,对***要求确认其与三勤公司在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三勤公司申请再审提供的新证据即便真实,亦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第二,***提供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加盖了三勤公司公章,载明2016年9月3日因辞退终止(解除)合同。三勤公司虽对***提供的证明书不予认可,并另行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予以反驳,但三勤公司提供的证明书系单方制作,***不予认可。一审、二审法院对***提供的证明书予以采信,并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对***主张的三勤公司应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亦无不当。三勤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赔偿金计算方式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三勤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三勤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