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白执恢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绿潮不锈钢水箱厂,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武汉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辜振,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阳绿潮不锈钢水箱厂申请执行武汉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汉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白法民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