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169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廖晶。
被告:武汉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辜震。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武汉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