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世纪长安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国贸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西安世纪长安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物业公司)、上诉人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及原审被告陕西国贸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春天百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安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驳回汇达公司对长安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长安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长安物业公司承担工程款和违约金没有依据。汇达公司于2012年5月9日分别与长安物业公司、长安建设公司签订两份内容相同的合同,并接受长安物业公司30.8万元、长安建设公司10万元工程款。汇达公司应当明知涉案工程产权的构成。长安物业公司、长安建设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长安建设公司自2015年7月7日股东变更后与长安物业公司无关联。按照长安物业公司所占产权面积,长安物业公司已经超额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长安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驳回汇达公司对长安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1、原审法院以长安物业公司出示的一份2012年5月9日长安建设公司与汇达公司、国贸春天百货公司签订的真实性无法核对的合同复印件判决长安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汇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涉案工程。二、原审判决长安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存在所谓的“合同二”,根据长安物业公司出示的复印件,该份合同也签署于2012年5月9日,早于长安建设公司与长安物业公司2012年6月22日签署的合同,两份合同的关系属于债务主体变更的债务转让。在第二份合同中,长安建设公司对汇达公司的合同之债已经转移给了长安物业公司,汇达公司在合同中盖章签字也表明对债务转移同意认可。三、汇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无论根据哪份合同,长安建设公司与长安物业公司均只是合同的付款主体,而国贸春天百货公司才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与实际受益人,理应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汇达公司起诉时并没有起诉长安建设公司。在法院开庭两次后,才通知长安建设公司参加诉讼。而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律师是一般授权,无权追加被告,也无权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长安建设公司承担责任。 汇达公司针对长安物业公司、长安建设公司的上诉一并答辩,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及庭审笔录认定《长安国际一期消防系统调试整改维修工程合同》(合同二)的真实性是正确的。因为消防工程所在的房产一部分归长安建设公司所有;长安建设公司根据合同付款,以其行为表示愿意履行合同。二、汇达公司提起诉讼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分批支付,最后一批的付款时间时为:质保期满二年后。以该时点起算,汇达公司起诉时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何况原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长安物业公司表示汇达公司多次向长安物业公司、长安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汇达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事实应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故长安建设公司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长安物业公司、长安建设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时同属陈氏两兄弟控制,办公场地一致、高管相互兼职,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应当共同承担涉案合同的付款义务。 汇达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长安物业公司、国贸春天百货公司、长安建设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405440元;2、诉讼费由长安物业公司、国贸春天百货公司、长安建设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就西安市XX街XX号长安国际一期消防系统调试整改维修工程,2012年5月9日,(乙方)汇达公司与(丙方)长安物业公司及(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签订《长安国际一期消防系统调试整改维修工程合同》(简称合同一)约定:1、三方通过充分沟通协商,确定本工程设备维修,二次调试及后续质保服务等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由(乙方)汇达公司负责实施,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各项验收标准;2、(丙方)长安物业公司作为本合同权利义务承担着,委托(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负责执行本合同;3、工程款由(丙方)长安物业公司支付,程序为(乙方)汇达公司向(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申请付款。三、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3.1(乙方)汇达公司负责对(丙方)长安物业公司消防系统现有的设备故障和前期安装调试遗留问题,按国家一级消防设计、安装规范和GN50116-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性能要求对主机和末端联动设备进行检测修复,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消防部分的检测验收标准。四、工期一期整体竣工验收通过时间:2012年6月10日前。其中商场部分完工向消防局报验时间:2012年5月16日前。五、合同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合同固定总价77万元。5.1本合同为总价包死合同,合同总价款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各项配合费、措施费、利润、风险、税金及其他全部工作内容(见附件维修项目明细表),无论漏项与否均含在总价中。5.2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提供施工图及完成施工图设计内容涉及的拆除、恢复、整改等工作内容和本合同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5.3变更签证。5.4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合同包干总价款加以上5.3条合同约定的变更签证,变更部分按实际更换数量结算。5.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汇达公司对商场部分维修施工结束,经(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验收确认实现联动后,(乙方)汇达公司办理付款申请手续,经(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核实确认后,(丙方)长安物业公司在(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一期全部主机修复完成并启动运行、地下停车场及塔楼消防系统投入使用,经(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验收确认工程进度,(乙方)汇达公司办理付款申请手续,经(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核实确认后,(丙方)长安物业公司在(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乙方)汇达公司完成消防机房移位及调试,消防部分对一期消防工程整体验收通过,该工程取得合格证书、(丙方)长安物业公司取得一期消防工程整体年检证书后,(乙方)汇达公司办理付款申请手续,甲、丙双方核实确认后,(丙方)长安物业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乙方)汇达公司汇达公司办理竣工结算并移交竣工资料后,经(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核实确认后,(丙方)长安物业公司在(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5.7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二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的,(丙方)长安物业公司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期(质保期自一期消防工程整体验收通过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计)内如出现相关质量问题,(乙方)汇达公司不能解决或在(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通知的要求处理的期限内未处理,(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处理,产生的费用(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可从此质保金中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汇达公司应在(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通知后二天内将差额支付给(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否则,视为(乙方)汇达公司拖欠款,每逾期一日,按每日1000元计算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汇达公司违约责任。七、技术要求及(乙方)汇达公司责任7.3(乙方)汇达公司指派辜红伟为本工程现场负责人。(乙方)汇达公司所派人员须有丰富的经验,并有与工程相似工程的工作经验,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须常驻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货物在安装调试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如现场所派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甲方)国贸春天百货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汇达公司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该合同落款处汇达公司签字时间为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