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多宝电器(云南)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某某国际电力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5817号 申请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1至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7301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国际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3幢12层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89FG3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申请人:***电器(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顺通大道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3栋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5CFD8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国际电力有限公司、***、***电器(云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三被申请人价值1119300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编号:2021-1860)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国际电力有限公司、***、***电器(云南)有限公司价值1119300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