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7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奥园某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园某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园某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3)鄂0107民初865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62210.16元及利息损失(以1062210.1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322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止2024年6月3日,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园某某公司应承担的利息损失为79361.8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610.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园某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3403.0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