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林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林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美乐居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3615号
申请人:武汉林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潘良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冶蒙,湖北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山,湖北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美乐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五金建材水暖市场内附栋17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林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美乐居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人武汉林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美乐居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林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美乐居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万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1年,动产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