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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301民初84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个体职业,住楚雄市子,现住楚雄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5年8月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谋县人,个体职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云南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南众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