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622民初3433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21日,四川省宜宾市人,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大韬(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WMWY51,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广卫村魅力之城20幢20层2007号。 法人代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1年05月08日,云南省***人,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49年10月10日,云南省***人,住***。 委托代理人:***,***司法局公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云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受理后,原告***及第三人***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及第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