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91民初1799号
原告:山东富友**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省沂源县。
被告:***,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张店建设局职,住淄博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富友**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富友**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富友**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33万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19790元(截止至起诉之日,依照相应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系业务往来关系,在双方业务活动中,第一被告有多笔欠款未偿还原告。据双方结算,截至2015年9月,第一被告尚有33万欠款未清偿。原告与第二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第一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前的所有的欠款总额为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由第二被告负责还款;对还款期限和方式及滞纳金计算方式,双方也做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第二被告未曾清偿过欠款。现协议约定的各批还款期限均已到期,原告也多次向第二被告索要,均未果。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为原告的债务人,应按期足额清偿欠款;第二被告既与原告协商一致,应依约履行还款责任,同时鉴于该债务是在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夫妻存续期间产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且第二与第三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故应由他们共同偿还。现因三被告均未还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往来关系而发生拖欠原告相应款项,该债务应由其作为独立法人的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偿还。原告起诉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作为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如实向公司投入注册资金,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的情况,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长年业务关系,经双方结算,截止2015年9月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33万元未清偿。2015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前欠款为33万元,该欠款由***负责还款;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7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还款18万元,2016年12月31日还清余款8万元;如未能按期还款,则按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2015年前签订所有欠款协议等相关文件,在签订还款协议后自动作废。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投资成立。被告***、***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山东富友**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一份,原告与被告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塔机安全管理系统业务往来的增值税发票共计50张,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部门公示信息一份,被告***提供的***与***的结婚证明及当事人***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长年业务关系,经双方结算,截止2015年9月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33万元未清偿。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根据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5年前的所有欠款由被告***负责还款,该协议应视为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转让与被告***,债权人山东富友**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亦予以认可。故该债务应由被告***承接,原告要求被告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协议履行,被告***未按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延期付款支付滞纳金的约定,系对违约责任方式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3万元并按约支付滞纳金119790元,在约定范围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与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该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且该债务承接自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作为被告淄博图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明确为个人债务,也未证明该项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该债务应当为被告***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富友**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欠款33万。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富友**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损失11979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047元,减半收取计40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