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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富友某某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91执1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友**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356号知***1-20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友**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终3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扣划并发放3680.61元,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钊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