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91执1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友**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356号知***1-20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友**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终3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扣划并发放3680.61元,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钊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