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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远恒医院、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1897号 原告:醴陵远恒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玉瓷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钱农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醴陵远恒医院与被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醴陵远恒医院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远恒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6元,减半收取3538元,由原告醴陵远恒医院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 慧 书 记 员 喻 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