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民初字第01258号之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珠江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六角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华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2号(听枫园)10幢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常熟市华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华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华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