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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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民初字第01258号之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珠江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六角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华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2号(听枫园)10幢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常熟市华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华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华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