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常熟市华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梦兰工业园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496473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华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