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民催216号
申请人:浙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丰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报人: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围垦十五工段/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新,该公司实习业务员。
申请人浙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3140005128931089,出票人为常熟市国美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如皋市神能织造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2月8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对票据号码为3140005128931089的银行承兑汇票解除停止支付。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