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民催31号
申请人:浙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丰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报人: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围垦十五工段/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4020005128552438号)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戎崧东
人民陪审员 王一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艺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