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民催31号 申请人:浙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丰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报人: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围垦十五工段/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4020005128552438号)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戎崧东 人民陪审员  王一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艺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