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芯智识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8322号 原告:***芯智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41808585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1幢7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8003340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围垦十五工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芯智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芯智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芯智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36元,减半收取2051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518元,由***芯智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