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91执保252号
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3月6日出生,住泰安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泰安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万力仪表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泰山科技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泰安市万力仪表仪器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19)鲁0991财保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万力仪表仪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