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57号
申请人:泰安市万力仪表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泰山科技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长城路与渠西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安市万力仪表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991民初4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