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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宜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农众城防疫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3054号 原告:广州宜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洲大道工业园自编3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农众城防疫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66号15号楼一层1034B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宜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农众城防疫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广州宜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爱农众城防疫装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518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一份《检疫处理配套设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两套集装箱检疫处理配套设施,总额为1520000元。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被告需先支付合同总价的50%的预付款,即760000元;原告发货到被告指定地点后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30%的货款,即456000元;客户处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合同总价15%的货款,即228000元;质保金(合同总价的5%,即76000元)在贰年质保期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被告向原告付清。如被告没有按期支付货款,每延迟一天需按合同总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两套集装箱检疫处理配套设施,并于2018年3月21日安装完毕。原告也应被告要求,于2019年12月16日配合被告对设备进行验收且通过了验收,被告随后也并未对设备的质量提出任何异议。但被告由始至终并无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在设备验收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8400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检疫处理配套设施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依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检疫处理配套设施购销合同》、唐山港熏蒸设备安装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招商银行收款回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所举证据以及所作陈述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方保证真实,经本院核证,予以认定。经审查核证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7年11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检疫处理配套设施购销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两套集装箱检疫处理配套设施,总额为152万元(含17%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甲方先支付合同总价的50%的预付款,即76万元,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生产;乙方发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30%的货款,即456000元;客户处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合同总价15%的货款,即228000元;质保金(合同总价的5%,即76000元)在贰年质保期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由甲方向乙方付清;如甲方没有按期支付货款,每延迟一天需按合同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支付了50万元,2018年2月8日支付了20万元,2019年3月22日支付了281322.5元。原告主张被告还于2019年3月22日支付了贴现手续费20277.5元,尚欠原告518400元。 原告陈述已向被告交付了两套集装箱检疫处理配套设施,并于2018年3月21日安装完毕。 2021年6月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一份结算申请函,主张被告尚欠原告518400元。被告主**有两台进口检测设备原告未进行交付。原告回复被告:被告尚欠款项518400元,原告未交付两台设备,市场价为49500元一台,按照两台10万元计算,扣减后还有418400元,扣减税点后剩余364008元,原告同意按照35万元进行结算。庭审中,原告主张上述35万元是不含税的,加上13%税费的价格为395500元,原告同意用两台未交付的机器抵扣货款后,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5500元。原告同意违约金的数额由本院酌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交纳了保全费463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销售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5500元,并提交了销售合同、设备安装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招商银行收款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方保证真实,在被告不到庭提出任何异议且不提交任何反证推翻原告起诉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5500元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方面,根据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情况本院酌定为79100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5500元及违约金791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爱农众城防疫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宜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500元; 二、被告北京爱农众城防疫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宜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91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宜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4元,财产保全费4632元,由原告广州宜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44元,被告北京爱农众城防疫装备有限公司负担9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