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财保17号
申请人:武汉睿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41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区A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天,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霍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熊正国。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睿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霍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及其他价值人民币2108771.68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0181820190000141)。2019年2月19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睿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霍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园支行的银行存款2108771.68元(账号:32×××5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曾群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