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7民初289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浪,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万火清,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市霍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13号。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万火清、武汉市霍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