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1民初122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城市乘马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代为和解;代为结算,代领案款;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陆市太白大道19号(林语花都北区13栋1单元210-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62294968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规定时间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2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