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4执1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8839046IP),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钢材总部1层0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438055-2),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325号。 法定代表人:***。 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请求: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人民币646791元及违约金、**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除另案查封了其名下的车辆及坐落于福州市××叉街××路××座整座的拆迁安置权益(下称案涉拆迁权益)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车辆未扣押到位。已查封、冻结的拆迁安置权益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由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未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且案涉拆迁安置权益未执行到位,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目前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执行员  程 志 执行员  曹 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