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3014号
申请人: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硕集街道东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洛华模具厂,,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两山口段山
负责人:***,该厂投资人。
被申请人:**,XXXX,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人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洛华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洛华模具厂、**银行存款7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洛华模具厂、**银行存款7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初始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权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于 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