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保16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硕集社区东崔工业园区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洛华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负责人:***,该厂投资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在审理(2021)苏03民终84号申请人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洛华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2020)苏0923执保20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因管辖权争议于2020年7月27日将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本院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即**、徐州洛华模具厂、***支付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600万元,**、徐州洛华模具厂、***同意本院直接从徐州洛华模具厂的中国银行46×××21、**的兴业银行40×××12和农业银行62×××76等本案已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扣划至本院银行账户后支付给江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该600万元全额扣划至本院银行账户后,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均不能另行主张其他权利。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协议约定的银行帐户,后因管辖权争议于2020年7月27日将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本院二审期间达成的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均同意由本院对协议中涉及的已冻结款项600万元由本院直接扣划,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徐州洛华模具厂在中国银行46×××21账户、**在兴业银行40×××12账户和农业银行62×××76账户的银行存款600万元;
二、将上述银行存款600万元划至本院帐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