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民初242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方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方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7635.7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635.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49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